在什么情况下原告所在地法院对离婚案有管辖权
现实生活中,夫妻二人户籍不在同一个地方,往往又分居两地,原告又不愿意到被告所在地起诉离婚,原因是;路太远,花钱多,时间太长,被告在当地可能还有关系,担心离婚离不掉等等。想尽千方百计要在自己的地方起诉离婚,那么,有什么办法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离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意见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1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准确判断涉及当事人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案件的管辖权时,需要注意两点:(1)如果只有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不论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是否超过一年,均有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2)如果双方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
则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3)如果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只有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不论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是否超过一年,均有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是开庭要到监狱或劳教所里面去进行,其他两种情况也是一样的。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离婚的诉讼;往往法院要求原告方要提供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证明材料,例如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被告父母的证明及相当于此类证明材料,如果是双方自愿离婚但又要在法院进行离婚的,本来是原告提起的离婚诉讼,本应该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了达到在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目的,因为是双方自愿离婚,所以可以采取临时变换原被告角色,同样可以达到原告所在地法院立案管辖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