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伙在共同犯罪中实施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
同伙在共同犯罪中实施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
——陈xx、余xx故意杀人上诉案
关键词:共同犯罪过限行为事先故意事中明知必然因果关系
【案 由】故意杀人罪
【审判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6年8月1日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陈xx、余xx(均为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6年第5集(总第52集)
裁判规则:
同伙在共同犯罪中实施过限行为,行为人对该行为既无事先故意,也无事 中明知,不应对同伙的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上诉人余xx因怀疑同宿舍工友王xx窃取其洗涤用品而与其发生纠 纷,上诉人余xx联系上诉人陈xx“教训’’王东义。上诉人陈xx携带刀具 前来,在王xx与被害人胡xx及武xx正从门口经过时,经余xx指认,上 诉人陈xx责问并殴打与王xx共同路过的被害人,上诉人余xx与另案处 理人也分别与王xx等对打。期间,上诉人陈xx持尖刀朝被害人的胸部、大 腿等处连刺3刀,致被害人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争议要点:
对二上诉人的行为如何定罪。
裁判理由:
上诉人陈xx事先携带尖刀,在与被害人争吵过程中,连刺被害人3刀, 其中两处创伤均为致命伤。上诉人陈xx的行为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构成 要件,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上诉人余xx只是要求上诉人陈xx教训其工友,但上诉人陈xx的行 为却造成被害人死亡,上诉人余xx对杀害被害人既无事先的故意,也无事中 明知,其所实施的对打行为与上诉人陈xx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没有刑法意义 上的必然因果关系,且没有证据证明其知道上诉人陈xx带着凶器前往。上 诉人陈xx的杀人行为属于明显超出共同犯罪的过限行为,故上诉人余xx 对上诉人陈xx所实施的杀人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上诉人余xx所实施的 行为客观上与被害人死亡存在关联关系,上诉人余x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 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 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