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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限制减刑的适用
发布日期:2014-01-14    作者:110网律师
故意杀人罪
限制减刑的适用
——王xx故意杀人案
关键词:刑事故意杀人罪婚恋纠纷引发坦白悔罪死刑缓期执行 限制减刑
【案 由】故意杀人罪
【审判法院】山东省髙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0)鲁刑四终字第2-1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1153
【公诉机关】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王xx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法院20111220日公布(指导案例4号)
裁判规则:
行为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行为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 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的,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行为人的主观 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基本案情:
王xx与被害人赵某某在上学期间建立恋爱关系。毕业后,王xx与赵 某某商议结婚事宜,因赵某某家人不同意,赵某某多次提出分手,但在王xx的坚持下二人继续保持联系。后王xx在赵某某的宿舍再次谈及婚恋问题, 因赵某某明确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王xx感到绝望,愤而产生杀死赵某某 然后自杀的念头,即持赵某某宿舍内的一把单刃尖刀,朝赵某某的颈部、胸腹 部、背部连续捅剌,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王xx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 安机关抓获归案。王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与其亲属积极赔偿,但 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公诉机关遂以王xx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要点:
本案系因婚恋纠纷引发,被告人求婚不成,恼怒并起意杀人。在归案后被 告人坦白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且平时表现较好,是否应对其判处 死刑。
裁判理由:
王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 鉴于本案系因婚恋纠纷弓I发,王xx求婚不成,恼怒并起意杀人,归案后坦白 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且平时表现较好,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 行。同时考虑到王xx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要求依法 从严惩处,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0条第2款等 的规定,可以判处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二款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 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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