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大意致密级文件丢失的认定
疏忽大意致密级文件丢失的认定
——吕xx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关键词:疏忽大意泄露国家秘密过失
【案 由】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审判法院】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00)武刑初字第208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0年9月29日
【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xx
裁判规则: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档案管理、机要保密等工作时,违反保守国家秘 密法的规定,过失致密级文件丢失,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调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档案管理、机要保密、信访接 待、印章管理等工作。被告人按规定将1998年度应上缴的中央、省级文件清 理后放入保密室一铁皮保险柜中存放。后发现多份文件丢失,其中密级29 份。在发生文件丢失期间,管委会的领导先后两次安排被告人上堤防汛,上堤 防汛期间,被告人均按领导规定将串有保密室铁门、木门、办公室中间抽屉 (抽屉内有单位的公章和保密文件柜钥匙)的3片钥匙交给办公室领导,这3 片钥匙先后在5人中传递使用。办公室主任还长期使用和保管有保密室的钥 匙2片。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被告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在上堤防汛 期间,未将保险柜内的文件进行淸点,并办理交接手续,主观上存在过于自信 的过失;同时将自己保管的文件柜钥匙和单位公章锁在办公桌的抽屉内,当领 导要其将保密室的钥匙和公章钥匙交出时,又不说明文件柜的钥匙和公章锁 在同一个抽屉内,致使丢失密级文件29份,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且情 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 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