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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辅导: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发布日期:2014-0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的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下,即使作业者已尽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仍然难以避免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危险性作业。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

(1)存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具体包括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7项。但其他性质上符合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也应当适用此种特殊侵权责任。

(2)存在损害事实。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与财产损失。

(3)危险作业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应当证明损害事实是由该危险作业引起。

△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是损害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受害人的故意应由作业人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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