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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八种情形
发布日期:2014-01-11    作者:聂晓东律师
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八种情形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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