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的行为认定
伙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的行为认定
——刘xx、李xx贪污上诉案
关键词:国家工作人员伙同贪污共犯
【案 由】贪污罪
[审判法院】最髙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死刑复核
【判决日期12000年12月21日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刘xx、李xx(均为原审被告人〉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2年第1期(总第66期)
裁判规则:
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伙同 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基本案情:
二上诉人合谋,利用上诉人刘xx担任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财务出 纳员职务上的便利,使用虚假名义、不记账及销毁支票存根等手段,窃取、骗取 公款共计人民币874.2万元。出逃时,李xx已将大部分款项用于赌博。二 上诉人仅携带20余万元出逃。上诉人刘xx还将单位公款人民币8万元,榷 自借给他人用于个人营利活动(案发后已全部追缴)。
争议要点:
上诉人是否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裁判理由:
贪污罪是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达到永久占有的目的,而挪用公款 罪一般都为揸自私用公款,暂时性占有。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 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本案上诉人刘xx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事业性社会团体从事 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侵吞巨额公款;上诉人 李xx勾结并伙同上诉人刘xx贪污巨额公款并予以挥霍,罪行败露后,二人 携带巨额公款畏罪潜逃,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上 诉人刘xx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又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数额较大,应依法惩处。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 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 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 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