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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败为胜:一桩常见地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4-01-10    作者:周振毅律师
2013年夏末,王女士夫妇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开心地拿到了驳回对方诉求的终审生效裁决。
王女士通过与老乡张某和第三人杨女士订立买卖合同,交付定金,准备买下中空玻璃加工设备,为工地供货,设备属全程自动化,但可以人工代替。合同里写的明白:设备五日内调试机器设备没问题能正常生产、房东交接后付款。
开始调试后,王女士购进一架玻璃,调试中自然产出部分中空玻璃。因不能满足订单需求,便人工方式又生产出部分玻璃,一并拉到工地。调试五日后,部分设备无法维修只能换新,双方又协商购买价款,未果。在王女士再拉玻璃出厂时,遭卖方张某拦阻,发生纠纷。搁置一段时日后,张某诉到法院要求王履行合同付款义务,一审法院认为王售出加工玻璃,调试完毕,应当付款。
王女士败诉不服,提出上诉,委托我所周振毅律师代理。周律师认真组织证据、参加开庭审理和发问调查等,主要阐述了“该合同为附条件、附期限合同,本案付款条件、期限未成就”、“双方协商变更未达成一致、未交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意见。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撤销了原判,驳回了张某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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