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工伤认定工作流程
一、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375号)
二、工伤认定工作流程
工伤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管理。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凡受伤职工所属用人单位在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凡受伤职工所属用人单位在区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或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受伤职工所属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单位生产经营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农民工发生工伤的,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一)申报材料(材料均使用A4纸):
A基本材料
1、《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1份。
2、淄博市企(事业)职工工伤报告表(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3、《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48小时内快报(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4、医院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及初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的提交住院病历(加盖红章和压页章),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及住院病历。
5、用人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属于统计范围的因工伤亡事故,提交安全监察部门的结案批复(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6、两人以上证人证言,需提供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家庭详细地址、电话号码,本人桉手印。
7、受伤(患职业病)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8、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劳动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B其他相关材料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2、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及事故调查报告书。
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5、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其他特殊情况,提交认定工伤所需的证明材料。
7、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8、属于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9、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10、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1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调查取证: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疑难案例提交工伤评议小组集体评议,报局长办公会确定。
(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四)送达决定书。
三、时限要求
1、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以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申请人提供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4、对于属于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材料完整符合要求的,作出受理决定。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