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糊涂法官罗明、葛占田枉法裁判案报告
法院放出狂言:只要是刘宏伟律师的案件和代理的案件,老子就判他败诉,原是一起敲诈勒索案件?法院却按“民间借贷”纠纷案超越管辖立案和伊亚男诉宣化随心中介案葛占田法官徇私枉法案的报道。
2月18日,我网接刘宏伟律师来人和书面反映:“原本是起犯罪嫌疑人韩忠利用手书的欠条进行敲诈勒索的刑事案件,因对我敲诈勒索未果,韩忠通过疏通关系,竟然利用我手书的欠条向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以“民间借贷”纠纷案提起诉讼。荒唐的是宣化区人民法院竟超越职能管辖范围,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诉条件进行立案审查,主审糊涂法官罗明不研判本案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刑事法律关系,而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的一审判决,且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公然索贿”,引起法律界和坊间的愤怒和爆料。
我网认真研究了刘宏伟律师的口头陈述、书面证据、还款的人证、证言、一
审判决书、手机显示证据等。经采访确认:
2009年8月l7日,刘宏伟律师经翟某引荐认识了社会闲散人员韩忠。韩忠
请刘宏伟律师担任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身损害赔偿原告人的代理人。韩忠的儿子韩有明于2008年l2月19日凌晨3时30分许,伙同其他三名犯罪嫌疑人驾车手持砍刀、镐把、匕首等凶器窜入到河北省崇礼县医院325病房对正在病房内陪床的郭某行凶乱砍,郭对严重危及生命的不法侵害和突发的犯罪行为,顺手从自己所睡的病床褥子底下抽出一把刀将韩有明捅伤,后韩有明被人送至崇礼县中医院时不治身亡。
韩忠第一次请了北京的律师没有完成任何代理目标,第二次他通过翟某请刘宏伟律师来代理。刘宏伟接案以后办理了正式的委托代理手续,帮助他追回25万元人身损害赔偿款。韩忠企图让刘宏伟律师通过申诉和再审手段能够追究郭某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刑事责任,而崇礼县人民法院认定是正当防卫,做出了(2009)崇刑初字第18号刑事裁定书,准许崇礼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没有达到韩忠要求的追究郭某故意伤害的不当目的,他就和某兰姓记者疯狂的诽谤、侮辱并在网上发帖攻击刘宏伟律师。2009年12月,刘宏伟律师向韩忠借了10000元钱,并当场给他打了10000元的欠条。2010年4月18日,刘和叶某从石家庄庄市赶到刘的家中,4月19同上午,刘宏伟从家中附近农业银行取款26000元(银行卡号:622848174150414****)。上午10时许,刘宏伟律师和叶某在家中当着证人叶某和韩忠领来的人的面给了韩忠10000元钱,可令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当向他要刘宏伟给韩忠手书的欠条时,韩忠竟然拒不交出,刘当即给1390313****手机号的翟某打电话,告诉他这件事,翟在电话里对韩忠进行了严厉的批评,让韩忠把欠条给刘宏伟或再打一个欠条作废的证明,当时韩忠面红耳赤,支支吾吾,但是仍然不给欠条,刘宏伟律师一气之下打电话报警,韩忠和另一个同来的人当即溜走。?刘宏伟律师在中国农业银行取款的手机短信证据固定在2010年4月19日10时O分的637条短信上:95599发信人告知:您尾号2819的账户于2010年4月19日10时0分完成现支交易,金额-26000.00余额88. 02中国农业银行;翟某在2010年4月19日上午10时32分用1390313****给刘宏伟发来短信。短信内容保存在手机636条短信内容上(已照相固定):宏伟得知你今天上午已归还韩忠一万元借款韩没有还你借条此事我作证明。2010年7月26日,刘宏伟委托的代理人以特别代理身份参与庭审。主审法官罗明首先要对已经立案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法律判断。因为在开庭之前,刘宏伟已有确证认为该案是韩忠利用刘宏伟手书的欠条进行敲诈勒索的刑事案件,而罗明法官枉法的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案是错误的。本案应当是敲诈勒索的刑事案件。宣化区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在本案开庭法庭调查阶段正确研判了法律关系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并提出司法建议,将本案移交给警方立案侦查。然而本案却在霸道、嚣张、糊涂的法官罗明主持下开庭了。在法庭调查阶段,刘宏伟的委托人向法庭提交了证据目录项下证明:1.关于本案的背景证据;2.还款的来源证据;个人银行卡原件;3.证人短信确认还款证明;4.手机短信系列证明;5.现场目击证人叶某当庭陈述。在刘宏伟方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下,韩忠被迫当庭承认还了他一万元钱。(2010)某区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首页“经审理查明部分”也确认“2010年4月19日刘宏伟给了原告韩忠人民币10000元……”。而在第一次庭审中,主审法官罗明枉法的把本案的争执焦点错误的定为是10000元借款还是30000元?是否吃喝了韩忠50000元饭钱?这是公然的违背事实和法律而枉法总结的“争执焦点”,显然本案韩忠是以刘宏伟10000元的借条而支持他的诉讼请求的,刘宏伟律师是否接受过韩忠的请客和吃喝完全是另一个法律关系,应当告知韩忠另行起诉。罗明法官应当对韩忠提出的是否请过刘宏伟和请过第三人吃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款之规定:对韩忠另一法律关系的单一证据审查该证据是否与本案事实有关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记者从以下事实和理由中可以看出:本案的法律关系已经十分清楚,是韩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缠诉和非法运用起诉的方式,敲诈勒索刘宏伟的财物,数额较大且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某某区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此案交给警方立案侦查,以敲诈勒索罪追究韩忠的刑事责任。
在刘宏伟律师代理韩忠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和韩忠以手书欠条进行敲诈勒索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韩忠和某兰姓记者疯狂的向刘宏伟所在的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办和主管的《立法与执法杂志社》、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刘宏伟的客户群和网上发帖散布虚假信息进行公然的捏造事实的侮辱诽谤,性质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影响特别巨大,造成了刘宏伟律师个人和所在的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名誉的重大侵害和业务流失。?记者汇同法律界人士根据本案事实研究判断:某某区人民法院认定刘宏伟律师返还的10000元款项是刘宏伟请客和向第三人支付的饭费而不是借款,没有事实依据:刘宏伟在代理韩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尽职尽责,通过各种救济途径,甚至启动了《河北法制报》记者监督的方式帮助韩忠实现了250000余元的人身损害补偿款。在代理该案中除韩忠已交付的1000元差旅费外,确实发生过1000余元的工作餐和朋友聚餐(因该案是翟某引荐,刘宏伟很同情韩忠的遭遇,多次安慰他,给他进行心理干预,并请韩忠聚餐,从昆明给他买礼?物),然而韩忠竟然利用刘宏伟的善良和交朋友的讲义气、重感情而向其所在单位虚构事实说请刘宏伟吃饭花了7万元,向刘宏伟的客户王某谎称请刘宏伟吃饭花了6万元,而在一审判决的韩忠诉称中又谎称花了5万元。刘宏伟律师代理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期间确实发生过一千余元的工作餐和差旅费,但是韩忠从没有他谎称的经刘宏伟的手给某某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吃过一顿饭,送过一分钱的礼,崇礼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韩忠儿子的案件中尽职尽责,尽最大的力量居间协调韩忠的儿子刑事附带民事和郭少龙正当防卫的补偿问题,刘宏伟也无数次和检法、郭少龙的亲属接洽,终于给予韩忠25万元补偿款,然而卑鄙的韩忠竟然多次扬言搞掉法院院长、检察长,炸掉公安大楼,态度十分恶劣和嚣张。韩忠更是用刘宏伟手书的欠条进行无理的缠诉,在法庭调查阶段,韩忠在刘宏伟的证人当庭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被迫承认还了一万元欠款,然而主审法官罗明竟然枉法总结出另一个争执焦点,以刘宏伟是借了韩忠一万元借款还是三万元,从而错误的导向本案的方向,使本是敲诈勒索的刑事案件成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又把是否韩忠请刘宏伟律师吃喝枉法的和一万元的欠条捆绑在一起,成了一起真正的枉法裁判的糊涂案。在本案中罗明法官没有按照证据运用和使用规则,利用逻辑思维能力,利用日常生活、工作的经验和推理以及本案确实充分的证据,正确判断和使用证据而是故意做出枉法的判决,首先即使刘宏伟吃喝了韩忠一万元或三万元的餐费,要有票据、发票或者背书以及刘宏伟手书的签字作证,其次刘宏伟律师是否接受过韩忠的请客和吃喝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主审法官罗明应当就此告知韩忠另行起诉或裁定不予受理,本案罗明法官对这起简单的原本是敲诈勒索的刑事案件而故意做出枉法的判决,本社有理由相信罗明法官这里存在着法官职业道德严重缺失问题,刘宏伟律师在向我社申诉时一方面提供了本案的背景证据,还款的来源证明,个人银行卡原件,证人短信确认还款证明,手机短信系列证明,现场目击证人当庭陈述以及一审判决书以外,同时向本社提供了罗明法官向刘宏伟索贿的证明,该证明由刘宏伟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专门作了调查。韩忠本人的行为确实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在社会诽谤和散布虚假信息以及利用刘宏伟手书的欠条进行敲诈勒索的严重刑事案件,然而“糊涂法官”罗明却对这一起敲诈勒索案件,却按民间借贷纠纷超越管辖立案,故意违背本案刘宏伟已经偿还韩忠一万元的基本事实,做出令人荒唐的错误判决,本案中罗明法官丧失了一个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在审理该案中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第2款之规定,构成枉法裁判罪。罗明法官在本案诉讼期间明示索贿。2010年9月16?日上午8时50分许,在主审法官罗明的宣化区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院内,刘宏伟和同去的证人叶某当面给罗明送去2000元;第二天上午8时许,在宣化区建国街河北煤田地质四队碰到刘宏伟和一国姓证人,罗明法官竟然明示向刘宏伟公然索款20000元遭到刘宏伟当场拒绝。主审法官罗明见第二次索贿不能成功,便将2000元索贿款交给了开发区法庭庭长康胜强。康胜强在电话中告诉刘宏伟律师:你不是律师吗?你就是胜诉的案子,老子是庭长就判你败诉!在这起案件中主审法官罗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第2款之规定,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2010年9月17日,宣化区人民法院在糊涂法官罗明的枉法裁判下,荒唐的做出宣化区人民法院(2010)某区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下达后引起公众、律师界和刘宏伟本人极大震惊,在坊间引起广泛反响。媒体界纷纷质疑和采访,期问《香港法制大观》杂志记者何晓社采访时,丑态百出的罗明竟然痛哭流涕,下跪求饶,成了公众的爆料和笑柄!
又讯:果不其然,在2012年6月,由刘宏伟律师代理的伊亚男诉宣化区随心中介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宣化区人民法院把这起简单的民事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故意超期审理,葛占田法官是伊亚男诉宣化区随心中介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的主审法官,在第一次开庭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该案毫无争议的证明,在这起房屋中介案中,被告随心中介和第二、第三被告以及出售方存在着欺诈行为,该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该案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可撤销的无效合同,被告收取的原告伊亚男的4500元中介费和10000元定金应当返还原告。但是宣化区人民法院面对多家媒体和省有关部门的监督,尽然违背事实,故意做出伊亚男败诉的第一审判决·····
刘宏伟律师是驰名海内外的著名律师,被党和政府评价为“当代施洋刘宏伟大律师”“具有亮剑风格的金牌律师”“民权卫士”“诗人律师”“法律鬼才”;在中国共产党建党九十周年之际,刘宏伟律师和胡锦涛总书记、水稻专家袁隆平、导弹之父钱学森的形象被国家发行了邮票小型张转载和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