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辅导:《刑事诉讼法》辅导之执行
发布日期:2014-0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执行
(一)执行的主体
1、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无罪、免除刑罚的执行
2、监狱:死刑缓刑两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执行
3、公安机关: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的缓刑,拘役和拘役的缓刑,剩余刑期不满1年的有期徒刑的执行
(二)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
1、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立即释放
2、由人民法院将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出发的判决书连同执行通知书递交看守所,看守所在接到上述文书后应当立即释放被关押的被告人。
(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变更
1、死刑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2、对死缓犯执行死刑
(四)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和条件
1、适用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判处拘役的罪犯
2、适用条件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五)减刑的执行
(六)假释的条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