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父申请女儿监护权获支持
八旬老父以女婿不能履行对有精神疾患女儿的监护责任为由,向法院提出了变更监护人申请。日前,本市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老人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年逾八旬的老人古某和爱人生有一女。2001年,他们的女儿古倩和男朋友登记结婚。婚后,小两口生活比较幸福,而且有了孩子。但天有不测风云,2005年古倩患病,经医院诊断,她得的是精神疾患。此后,她仍然和丈夫共同生活。但屋漏偏遭连夜雨,数年后她的爱人因车祸导致高位截瘫,生活不能自理。数月后,古倩搬到娘家,与父母一起生活。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残联为古倩办理了残疾人证,监护人为其爱人。后来,古倩的病情加重,古某将她送到医院治疗,并为其交纳住院费用,还定期去医院看望。
日前,古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将女儿的监护人变更为他。庭审中,他表示,古倩的丈夫身体瘫痪无法履行监护责任,并且擅自出卖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害了古倩的财产权。同时,他本人退休多年、赋闲在家,能够履行监护责任。因此申请将女儿的监护人变更为他本人。被申请人古倩的丈夫辩称,自己虽瘫痪在床但头脑清楚,思维清晰,仍然具有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而申请人年事已高,因此不同意变更监护人。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身体瘫痪,生活不能自理,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申请人系被监护人之父,具有监护资格,虽年事已高但一直实际照顾、监护被监护人,且申请人目前具有监护能力。故对申请人变更古倩监护人的申请,法院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