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保有量正迅速增加,但交通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还比较淡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纠纷案件呈逐年递增趋势。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2010年至2012年期间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发现当前法院在化解此类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须引起重视和关注。
一、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在交通事故多人伤亡的案件中,有些机动车投保的保险限额过低,部分工程车、农用车、摩托车、电动车等甚至未投保交强险,导致对受害方的赔付非常困难。上述案件调解工作难做,审理难度较大,给社会稳定带来较大隐患。
(二)对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机制不够完善,交管部门认定事故责任有一定的随意性,同一种情形在责任认定上可能相差较大,存在人情及地方保护等现象。在审理当中要推翻原有的事故认定,须有相反证据证明,难度较大,且更改事故责任会将矛盾指向法院。该院近三年审理的案件只有4件推翻了原有的事故认定书,比例为4.4%,其余95.6%的案件均予以了采纳。
(三)对于已保险的车辆,很多驾驶人或车主存在反正由保险公司赔钱的思想,对权利不主张或主张不积极,消极应诉,有的驾驶人甚至主动担责,造成事故按保险金额多少来定责任大小的怪现象,以达到瓜分保险利益的目的。保险公司作为事故损害的最终承担者,在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无法介入,行使不到权利的救济途径。
(四)一些驾驶人的驾驶证累积扣分已满12分仍在驾车,保险公司常以此为由拒绝赔偿。按我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证如扣满12分,不得再驾驶车辆,应待接受相关学习考试消除罚分后方可重新驾车。实践中,驾驶人对是否记分满12分不明知,法律法规未明确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要尽告知义务。
二、解决的措施和建议
(一)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交通安全法宣传力度和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坚决杜绝未成年人驾车、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行为。应强化机动车所有人保险意识,公安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对此应加大管理和监督力度。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重大事故要建立听证、认证程序,应把保险人纳入事故认定中的第三人;法院与交管部门对事故的责任认定要规定责任划分规程,统一划分规定;进一步完善交管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复议制度。
(三)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标准应保持一致。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依法行政时对同类事项要形成一致声音,并应考虑到运输市场的实际情况,规定统一的车辆载货量。
(四)对于非医保用药费用保险公司是否理赔应有个统一规定。受害人不是医疗或保险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他们不可能知道哪种药是医保还是非医保用药,即使知道,只要医生开出了用药处方,病人也只能被迫接受,而不敢向医生提出,所以从保护受害人权益出发,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是要理赔的。
(五)驾驶证的扣分制度是一种行政管理制度,扣满12分限制驾驶人的驾驶应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在没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该限制性行为应无效。
(六)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法院应进一步加大对保险公司先予执行的力度,加大司法救助的力度,尽其最善地保障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治疗和康复,安抚受害人家属的精神损失,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市政府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司法救助资金列入预算,每年安排一定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