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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携带管制刀具会受到怎样处罚
发布日期:2014-01-02    作者:朱明胜律师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管制危害性大的刀具。公安部分别于1983年、2007年制定了《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管制刀具认定标准》,专门对管制刀具进行认定和管理;全国人大于200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52条,分别规定对违法销售、携带管制刀具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安部《对部分刀具进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梭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刀、双刀、三棱刮刀都属于管制刀具范围。
  1.匕首,除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以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三棱刮刀仅限机械加工人员使用,不得带出工作场所。
  2.制造管制刀具的工厂、作坊,须经县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方准生产;管制刀具样品及其说明(名称、规格、型号、用途、数量)须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
  3.经销上述管制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备公安局检查。
  4.购买管制刀具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请《特种刀具购买证》,凭证购买;军队和警察,由县、团以上单位凭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函件,向指定单位定购;三棱刮刀,凭单位介绍信向批准经销的商店购买。
  5.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 我国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我国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非法制造、贩买、携带管制刀具的,会被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围刀具的,公安机关应予取缔,没收其刀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予以治安处罚;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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