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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 量刑一年 缓刑
发布日期:2013-12-31    作者:王丽律师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交认字[2011]XXX
2011423日,被告陈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新郑路由北向南行驶到南四环北20米处时,与被害人刘某骑电动车沿该路同方向行驶时相撞,致使刘某当场死亡,电动车损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责任。
经查,事故车辆的登记车主为郑州某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是被告王某。陈某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1623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丽律师办案经过
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仅仅支付被害人刘某之妻李某丧葬费人民币15000元,之后再无问津。李某多次找被告刘某,都被对方拒之门外,百般推脱,赔偿事宜一直协商未果。
无奈之下,被害人刘某之妻李某委托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王丽律师与被告人陈某、王某就交通事故一案提起诉讼。王丽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规定,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 、被扶养人生活 、精神抚慰金、原告处理受害人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共计476410.87元。
随后,王丽律师多次深入了解案情,获悉被害人刘某是家中顶梁柱,上有老下有小,家中外债很多,面临生活困难现状。事故发生后,刘某家里经济来源断了,其母亲吃药、孩子上学都面临着困难。
而被告人陈某,系河南某县城村民,不是郑州本地人,也没有正式工作,且家庭条件困难,一贫如席。若按照法院判决,原告虽有胜诉判决,但执行困难,可能三、五年都无法拿到赔偿款。考虑到被告陈某主观上并无恶意,王丽律师多次与被告陈某沟通,给其讲明利弊,若能及时积极的对原告给予赔偿,说明其有很好的悔罪表现。受害人家属精神上能得到较大宽慰,谅解被告人陈某的过失犯罪行为,法院也会在量刑上适当考虑。
最终,在王丽律师的多次调解下,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被告陈某一次性赔偿原告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38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陈某由于及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考虑到陈某的悔罪表现对其判处较轻,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案件圆满结束。
王丽律师对于本案的思考
对于不同的案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本案,调解也不失为解决问题的一种方法。一方面,原告及时拿到了赔偿款,解决了其生活困难的现状。另一方面,被告由于及时赔偿获得了原告的谅解,判处较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本案调解结案也相对保持了双方当事人的和睦,避免了法院判决生效后执行难的问题,极大地提高了法院的办案效率,适当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和法院负担。并且通过调解,增强了当事人的法制观念,达到了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
调解方式结案,形式灵活、时间短、成本小,且当事人双方不伤和气,可以“化干戈为玉帛”,符合“以和为贵”的民族心理。调解方式结案更具灵活性,更富人性化,以判决方式相辅相承。尤其在案件压力日益增大,法官人数限的情况下,通过调解程序过滤、分流越来越多的诉讼案件,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办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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