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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彩票奖金分割的分析
发布日期:2013-12-30    作者:孙新律师
离婚后彩票奖金分割的分析
北京振邦律师所 邹伙发
       购买彩票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在大部分人将其作为娱乐工具的同时,也有部分人将其作为投资工具而使用。鉴于其可能带来的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而产生的纠纷也并不鲜见。我们在这里要讨论的是彩票利益在离婚中的分割问题,亦即婚前购买,婚后开奖的彩票所获的奖金的归属问题。

       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其所确定的财产类型与彩票大有不同。从本质上来说,彩票本身并非财产,其也没有任何财产价值。其反映的是一种彩票的购买者和彩票的发行者之间的合同关系,购买者因此而享有某种给付请求的债权。而且这种合同又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属于给付内容具有极大不确定性的射幸合同。在购买彩票后购买者并不享有明确具体的给付请求权,其权利行使的可能性依赖于未来事件的发生。因此,在开奖前,彩票的购买者享有的是期待权而非现实的给付请求权。

       现实的给付请求权基础是期待权,因此判断给付请求权的归属首先就要判断期待权的归属问题。彩票的购买虽然是一种个人行为,但是我国实行的是推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在没有例外约定的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取的财产一般都应当归属于夫妻双方所有。因此,如果能证明夫妻一方购买彩票时使用的是个人财产,则该彩票亦归属于个人。而如果证明购买彩票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则该彩票所附属的权利就属于夫妻双方。

       在解决了实体问题之后,我们就要解决通过诉讼来分配该利益的程序问题。因为毕竟彩票的实际利益是在离婚诉讼已经完成,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产生的,还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来实现利益的分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在对彩票的奖金进行分割的情形,显然不属于对已经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反悔,而是属于对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的再次分割请求。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要对彩票产生的奖金进行分割,就必须要证明作为购买者的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行为。
      如果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彩票的存在为双方所共知,但是另一方并没有提出分割请求,则应当判定为其已经放弃了彩票所附带的利益,在奖金兑现后也就不能再请求分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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