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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的财产概念对婚姻家庭法律规则的影响
发布日期:2013-12-30    作者:孙新律师
网络时代的财产概念对婚姻家庭法律规则的影响
北京振邦律师所 邹伙发

       无论是婚姻纠纷还是继承纠纷,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围绕着财产展开的。但是财产并非是一个稳定的概念,而是随着经济形态的变化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婚姻法第十七条所确立的夫妻共同财产,第十八条所确立的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以及继承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可继承财产,都不能反映财产领域日新月异的变化。特别是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经济的兴盛,更是对传统的财产概念产生了冲击。由此,我们有必要探讨变动中的财产概念对婚姻继承纠纷的影响。

       在新兴的网络经济中,网络游戏就是不可忽视的一环。而且有些大型游戏已经在内部形成了其自成一体的价值交换体系,部分虚拟化的“财产”例如游戏“装备”等已经形成了特定的市场,并且可以用货币进行交换。某些高级账号所拥有的“装备”或权限的价值相当可观。再者,社交网站和网络邮箱现在正大行其道,用户一般都会将自己大量的个人信息上载到这些网络空间中。这些信息或者拥有商业价值,或者承载着感情寄托。一旦这些游戏账号或者网络邮箱的拥有者去世,这些游戏账号或者网络邮箱能否作为遗产继承呢?

       游戏的开发商或者网络邮箱的提供商往往以软件的使用具有人身专属性,或者以保护用户隐私为由,拒绝承认这些账号的可继承性。但是这又与继承人的利益诉求相违背。由此产生了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和继承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在实践中,已经产生了一种折中的解决方案。亦即在确认继承人不对网络账号享有继承权的同时,确认继承人可以获得与这些账号相关的网络信息并进行处理。这在实质上没有破坏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自生的秩序与规则,也恰当地照顾到了继承人的利益,可谓两全其美。

       传统的实体商业运营要受到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商事法律的规制,很多“夫妻档”的企业常常因为婚姻破裂而需要进行权益分割。而婚姻法及其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已经为这种权益分割建立了比较确定的规则,可谓有规可循。但是现如今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仅淘宝上注册的电子商家就以百万计。但是这些电子商务公司并不受传统的商事法律规制,相应的电子商务的法律也没有建立起来。但是这些看似不正规的网店在实践中却创造了巨大的价值,在创造高额利润的同时也产生了高价值的商誉。夫妻档的电商如果没有进行法人注册,也难以认定为其他形式的企业,在婚姻破裂时进行财产分配就会面临法律适用上的难题。而对此,司法实践中的一般倾向是,不能仅根据谁注册淘宝账号来认定网店的归属,而应根据夫妻双方在网店经营过程中的参与程度及其贡献来进行认定。一般来说,夫妻档的网店都会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此基础上再适用传统的企业权益分割方法。

       网络的发展所带来的各种新兴的财产形式,性质迥异,用益方式也各不相同。这就导致很难适用统一的法律规则来进行规制。在立法完善之前,法律的缺位并不意味就可以拒绝裁判。在考虑到特定网络财产权益的性质的同时,最大程度地适用现行的法律规则,往往能收到不错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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