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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楼居民状告五邻居分摊维修费
发布日期:2013-12-27    作者:孙新律师
因楼顶漏雨,顶楼居民几次维修,并为此支出维修费数千元。事后,因要求楼下居民分摊费用未果,顶楼居民将5家邻居告上法庭。日前,红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楼顶属于原、被告共有部分,双方应共同承担义务,据此一审判决五被告各给付原告用于修复共有楼顶的维修费333.33元。     市民肖某是本市红桥区某小区居民,居住在顶楼603室。据肖某称,2008年因楼顶漏雨,她与103至503的五家邻居共同出资对楼顶进行了第一次维修。2009年3月,一场风雪致使上次屋顶铺的油毡掀起,造成肖某屋内大面积漏水。肖某请来专业维修队重新铺设油毡,花费2000元。因上次五家邻居已经出资,肖某此次便向红桥区房管局咨询是否可以动用维修基金,房管局答复说2003年以前的商品房没有维修基金,不归其负责,应找开发商。由于肖某所在小区开发商已联系不到,肖某便自行找维修公司进行维修。事后,肖某曾找到楼下的五家邻居欲均摊维修费,但协商未果。2012年,因房顶再次发生漏雨,肖某又花费2000元找维修队进行了维修,并就此起诉五家邻居,要求对方承担上次及此次的维修费用共计4000元。   诉讼中,被告五家邻居均辩称,原告从未与被告商量过如何维修、找谁维修,自己修完就向被告要钱,让他们觉得“不妥”。第一次修理虽然没有通知被告,但五被告碍于邻居情面还是每户给了145元钱,第二次维修原告又没告诉被告。原告总说是维权,但被告也应当有知情权,既然原告就维修事宜没有告知被告,被告就不同意承担维修费。   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我国《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筑物的屋顶属于住宅的共有部位。本案原、被告系同一单元同一立面楼房的住户,系同一建筑物内的业主,本案楼顶应属于原、被告共有部分,原、被告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并应共同承担义务。原告在楼顶发生漏雨后,在小区并无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的情形下,其自行联系维修队对其房屋以上楼顶部分进行修缮并无不妥。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2009年维修楼顶支出2000元,对此予以确认,但其主张的2012年修缮房屋所支出的维修费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上述费用2000元应由原、被告六户业主平均分担,五被告应各分担333.33元,并将所分担费用交付原告。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律链接   《物权法》第70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72条第1款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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