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给予劳动者本人1个月工资性收入的经济补偿。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12个月的工资性收入,但当事人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 (1)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致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1个月工资性收入的经济补偿: (1)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 享受医疗补助费?可以享受多少医疗补助费?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享受经济补偿金外,还可享受医疗补助费。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劳动者本人6个月工资性收入的水平。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等原因而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给予1个月工资性收入。 此外,在2002年5月1日《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前已经开始履行的劳动合同,当时本市有关规定对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有明确规定的,《条例》实施后,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仍可按原规定获得经济补偿。 如何确认用作计算经济补偿标准的“工资收入”? 根据有关立法精神,经济补偿一般发生于用人单位因非劳动者个人过错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作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收入是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包括按国家和本市规定个人应缴纳的各类税费、股票、期权、红利等与投资相关并不列入工资总额的收益,不作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计发基数。 劳动者平均月工资收入难以确认的,经济补偿计发基数可以由劳动合同当事人参照本市或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协商确定;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对“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 按一年计算”如何理解? 计算经济补偿时规定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劳动者进入本单位工作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其本单位工作年限。比如,本单位工作年限为7个月者,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者不予计算。 二是,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超过1年以上时间,扣除整数年后剩余时间不满6个月的,不能按1年工作年限计算;满6个月但不满一年的,可按1年计算。如本单位工作年限9年零8个月,可按10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