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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军事秘密、情报提供给我国台湾地区 间谍机关行为认定
发布日期:2013-12-23    作者:110网律师

将军事秘密、情报提供给我国台湾地区 间谍机关行为认定
——刘xx等间谍上诉案
关键词:牟利国家秘密窃取间谋行为
【案 由】间谍罪
[审判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1999)闽刑终字第479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1999年12月9日
【公诉机关】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刘xx(原审被告人)
【原审被告人】刘xx 刘x 林xx 林x
裁判规则:
为牟利,明知为我国台湾地区间谍机关提供的资料为国家秘密、情报,而 采取窃取、收买的手段将我军事秘密、情报提供给我国台湾地区间谍机关,构 成为境外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刘xx在特务罪刑满释放后,出海与我国台湾地区军情局间 谍机关恢复联系,继续为该间谍机关工作,收集我情报资料。原审被告人刘培xx先后多次窜到海军部队驻地,伙同当时还在该部队服役的其他原审被告人 大肆收集、窃取我军内情报资料,并拍摄了该部队的装备和设施。原审被告人 刘培银雇用上诉人的船只出海,将上述情报先后多次提供给我国台湾地区间 谍机关,领回活动经费。交接时,我国台湾地区间谍人员向其布置任务,还写 了2份情报收集提纲交给其他原审被告人并要求其按提纲的内容去收集 情报。
争议要点:
原审被告人、上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裁判理由:
原审被告人和上诉人为牟利,明知为我国台湾地区间谍机关提供的资料 为国家秘密、情报,而采取窃取、收买的手段将我军事秘密、情报提供给我国台 湾地区间谍机关,其行为均已构成为境外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 罪。原审被告人刘xx在犯特务罪刑满释放后,仍积极为我国台湾地区间谍 机关收买我军事秘密、情报,出海10次提供给我国台湾地区间谍人员,再犯危 害国家安全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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