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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发布日期:2013-12-21    作者:孙新律师
杨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限不足一年不属无驾驶资格

案情
2012111611,被告人杨某持超过有效期限的B1B2驾驶证,驾驶五菱牌小型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县城某宾馆门前路段时,超过道路中心双实线驶入道路左侧,与张某无证驾驶由南向北无牌发生碰撞,造成三轮摩托车司机张某重伤,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杨某在发生事故后换领了新的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为20121110日,有效期为十年。20132月,检察机关以杨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 的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事故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情形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分歧
    根据本案事实,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是看被告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杨某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限未换领新的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应视为无证驾驶,且驾车致他人重伤,又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杨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有驾驶资格,不能认定有罪
解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7条规定:未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的,随时可以换证,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才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说,发生事故时被告人杨是有驾驶证的,只不过是超过了有效期,但驾驶证并非被公安部门注销。
被告人杨某换领新驾驶证上面明确记载有效起始日期为:2010年11月10日,有效期限为十年,此驾驶证虽为事故发生后杨换领的新驾驶证,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有效起始时间为2010年11月10日,由此可以认定,杨发生事故时的驾驶资格是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可,因此,杨毅不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
三、客观地讲,发生事故时,被告人持有的B1B2驾驶证超过了规定的换领新驾驶证期限六天,超过规定的换证期限是否就等于无驾驶资格?目前并无相关的法律规定,那么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人属于无驾驶资格,更不能以此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上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驾车和无证驾车从主观恶性、相关的交通法规知识,驾驶技术等方面相比有较大的差别,因为超过驾驶证的有效期驾驶车辆的毕竟具备了驾驶资格,有了相关的交通法律知识和一定的驾驶技术,仅仅是没有服从行政管理及时到有关部门换证而已,故此从现有规定来看,完全可以认定被告人杨在发生事故时是有驾驶资格的。
                    
 
                    山西圣剑律师事务所   吴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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