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的认定
刘x故意杀人上诉案
关键词:自首故意杀人自动性
【案 由】故意杀人罪
【审判法院】最髙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死刑复核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刘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7年第6集(总第59集)
裁判规则:
在公安机关已掌握一定线索并査获犯罪证据后供认的犯罪事实,不认定 构成自首。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与未成年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因害怕事情败露,遂产生杀人灭口 的念头,后上诉人用双手将被害人扼掐致死。案发后,公安人员从上诉人的洗 衣机中查获了带有被害人血迹的T恤后,上诉人即如实交代了犯罪行为。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主动交代罪行的自首。
裁判理由:
上诉人具有杀人的故意,并采取暴力手段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 杀人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诉人在公安机关已掌握一定线索并在其 家中查获犯罪证据后供认的犯罪事实,应认定其系被迫供认的犯罪行为,并非 因形迹可疑受到盘问时主动交代所犯罪行,其行为不具备刑法规定的投案的 自动性,故应认定上诉人不构成自首。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 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 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 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釆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