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司考民法总则: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发布日期:2013-12-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方生、变更和消灭,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所发生。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相关法律知识
»
司考民法讲义: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
司考民法讲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解
»
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民事法律关系
»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
2014司考民法:民事法律关系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