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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的承诺没兑现怎么担责
发布日期:2013-12-17    作者:孙心远律师
案例:007年9月30日,李某到某开发商售楼处望房,售楼蜜斯宣称假如李学生从如今起到10月7日之前预交5000元定金,并在一个月之内交全款,能够享用卧室收费装置两扇5500元的某品牌实木门,李某刚难看中一套房,加之这样的优惠前提,就地交付了5000元定金。2007年10月22日,李某与开发商签署了正式的商品房交易合同,并交付了全副购房款,商品房交易合同承诺为李某收费装置两扇卧室门。   2007年11月4日,李某打点了进住手续后发现,开发商为其装置的是代价仅1000元阁下的一般门。李某以为开发商承诺本人的购房优惠前提没有兑现,其行为已形成守约。李某要求开发商为其改换木门,但开发商以为,已依照单方签署的《商品房交易合同》的商定实行了全副任务,因而回绝为其改换某品牌实木门。单方经屡次协商未果,李某依法提出诉讼,申请法院裁决开发商将卧室门换成某品牌实木门。但在审理进程中,经指证发现购房合同中对于门的商定仅为"卧室门两扇",因李某无奈证实其诉求,故法院裁决李某败诉。
  律师剖析:
  在本案中,开发商明明向购房者承诺在购房优惠时期,为琼海装璜购房者收费装置两扇某品牌实木门,然而,购房者进住后不只没有享用到开发商承诺的优惠前提,并且在向法院提告状讼后也没有失去法院的支持,终究为何?从本案的次要现实和相干的状况来望,购房者败诉次要缘由是:法院以为"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签约之时,其对卧室门的品牌有要求",这是业主败诉的次要缘由。从《合同法》实践的角度来望,只需购房者作为受要约人赞同了开发商做出要约的意思,开发商的要约就形成了合同的一局部,即便没有以书面方式表现,也形成合同的一局部内容。
  但是在理论中,开发商在售楼时,基于发卖的需求,去去会做出一些口头承诺,但并不将其口头承诺载人单方的购房合同条目中,或商定得不敷明白,预先因未能实行承诺孕育发生胶葛,开发商便开端否认本人当初的承诺,并以业主的要求越过购房合同中商定的相干事项作为抗辩理由,依据《平易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招致购房者无奈举证证实开发商当初作出承诺的证据,让购房者的权利终极无奈失去保证。
  因而,律师提示业主在与开发商孕育发生胶葛后,在采取法令手法时,要充沛调取证据,而后有步骤、有方案地施行本人的计划,不要指看欲速不达。不然,根底没有打好,诉讼的后果只能是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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