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购房新政策出台后可以解除购房合同吗
A(买方)与B(卖方)在2013年11月1日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A向B支付了5万元定金,签订合同时,A刚好一年的社保。合同履行前,2013年11月15日,广州市出台新政:外地户口购房社保门槛延至3年。因此,造成A的购房条件达不到,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履行该购房合同,A可以提出解除合同要求退回定金。
法律分析,这种行为,跟政府出台贷款的政策有点不一样,贷款新政策是指首付提高,买方不一样履行不了合同,他可以一次性付款,当然也有机会以情势变更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但是本案中的A的情形完全是因为新政策造成根本无法符合政府规定的条件,造成合同目的根本实现不了。因此,完全可以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合同,要求退回定金。这种情形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有争议,建议以情势变更来解除。
相关法律依据:《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
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
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比较严格,有些情况即使法院认为构成情势变更原则的,也不必然解除合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一般情况下需要报高院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