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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发布日期:2013-12-17    作者:110网律师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体的重大战略部署,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形成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值此司法解释公布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解释》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当前,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情形比较常见,在不少地方甚至比较普遍,请问《解释》对这种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形态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们认为,有必要从侵权责任的角度明确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解释》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问:从我国目前道路交通的现实来看,套牌车、拼装车、报废车等机动车违法上路行驶的情形仍屡见不鲜,也为道路交通参与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了极大的危险,带来了极大的危害,《解释》对这些问题是如何归责的?
答:套牌车在形式上,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被套牌一方是被侵权人,在他不知道的情形下被他人套牌。此时的被套牌一方也是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自然应当由套牌的行为人即套牌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另外一种则是被套牌一方同意他人套牌。对于后一种情形,综合考虑套牌一方和被套牌一方行为的违法性、所造成的危险及其程度等因素,《解释》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两者承担连带责任。
转让、运行拼装车、报废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严重威胁到道路交通参与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应当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不仅是侵权责任法填补损害功能的要求,更是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当然结论。
问:《解释》征求意见稿关于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情形下,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曾引起过争论,《解释》关于这个问题的规定是否发生了变化?
答:,《解释》规定,在醉酒驾驶、无证驾驶或吸毒后驾驶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几种违法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仍应当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但是,考虑到人身损害问题在实践中更为突出以及交强险所承担的基本保障功能等因素,《解释》将该规则的适用限制在人身损害的范围之内。
问: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人民群众反映较为普遍的问题之一是诉讼程序过于繁复,受害人要获得损害赔偿,往往需要先起诉侵权人和交强险保险公司,再由受害人或被保险人另案起诉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诉讼成本较高。请问《解释》在诉讼程序有无新的规定
律师提醒: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我们应关注到的变化是: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两者承担连带责任;在醉酒驾驶、无证驾驶或吸毒后驾驶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几种违法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仍应当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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