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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侵权责任法讲义: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发布日期:2013-12-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侵权责任法讲义: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1、监护人的责任: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侵权责任法》第32条)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后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3条)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注意对本款"过错"的理解。

(2)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1)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注意:用人单位的理解;劳务派遣的特点:雇用和使用的分离;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之间约定的效力:内部效力。

【例题】甲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派遣搬运工。搬运工丙脾气暴躁常与人争吵,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更换丙或对其教育管理,甲公司不予理会。一天,乙公司安排丙为顾客丁免费搬运电视机,丙与丁发生激烈争吵故意摔坏电视机。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0年卷三第70题,多选)

A.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

B.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C.甲公司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丙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ABCD

【考点】被派遣工作人员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承担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题中,丙作为被派遣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即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更换丙或对其教育管理,甲公司不予理会,说明劳务派遣单位甲公司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例题】某机关法定代表人甲安排驾驶员乙开车执行公务,乙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甲遂临时安排丙出车,丙在途中将行人丁撞成重伤。有关部门认定丙和丁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关于丁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09年卷三第69题,多选)

A 甲用人不当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B 乙不服从领导安排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C 丙有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D 该机关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职务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丙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将丁撞伤,应由机关单位对丁的损害程度赔偿责任,与甲、乙、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ABC错误。

另外,经有关部门认定,丙和丁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即丙的机关单位仅需要承担全部责任的一半,而非全部责任,另外一半由受害人丁自负。因此,D项错误。

4、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1)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2)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题】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第22题,单选)

A 乙、丙、丁应承担连带责任

B 丙、丁应先赔偿甲的损失,再向乙追偿

C 只能由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D 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雇员侵权的赔偿责任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题中,甲在乙承包的水库中游泳,与偷鱼苗的行为有很明显的区别,只要丙、丁稍微注意一下,或是询问一下,则不会造成此种误解。因此,丙、丁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给甲造成的损害应该与乙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网络侵权责任:"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侵权责任法》第36条)

(1)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3)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指的是提供内容服务的;而第2、3款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指的是提供技术服务的。

【例题】甲、乙是同事,因工作争执甲对乙不满,写了一份丑化乙的短文发布在丙网站。乙发现后要求丙删除,丙不予理会,致使乙遭受的损害扩大。关于扩大损害部分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第23题,单选)

A.甲承担全部责任

B.丙承担全部责任

C.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D.甲和丙承担按份责任

【答案】C.

【考点】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甲作为网络用户,在网络上发布丑化乙的短文,甲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丙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但是,丙接到甲的通知后,不予理会,致使损失扩大,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甲承担连带责任。

6、安保义务人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

(1)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例题】小偷甲在某商场窃得乙的钱包后逃跑,乙发现后急追。甲逃跑中撞上欲借用商场厕所的丙,因商场地板湿滑,丙摔成重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卷三第67题,多选)

A.小偷甲应当赔偿丙的损失

B.商场须对丙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乙应适当补偿丙的损失

D.甲和商场对丙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D

【考点】侵权行为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据此可知,对于丙的损失应当由甲承担赔偿责任,商场对丙的损失承担补充责任。

7、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权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条)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9条)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注意:举证责任的分配依然要考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差别(《侵权责任法》第40条)

总结教育机构侵权解题思路:

首先明确:教育机构不承担监护责任,只对在校未成年人承担教育、管理责任。在此前提下,具体区分:

1、因教育机构的过失或教职员工的过错导致在校未成年人人身受到损害,责任主体单一,即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要区分在校未成年人是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后者适用过错原则;

2、在校未成年人对在校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害:监护人承担责任,可以减轻;教育机构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免责;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3、在校未成年人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例题】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三第24题,单选)

A?陈某未尽职责义务,应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B?小杰父母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C?学校和小杰父母均有过错,应由学校和小杰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D

解析:陈某只是学校的一名老师,属于法人的工作人员,如果陈某未尽到自己的职责造成了学生的损害,应由学校而不是陈某对该学生承担责任。因此A项错误。《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小杰的父母是小杰的法定 监护人,理应对小杰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小杰在学校上学并不意味着监护职责的转移。因此B项错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可见,学校的责任并非连带责任,C项错误,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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