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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3-12-09    作者:杜飞律师
济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成功案例
 
 2013年某月L女士乘坐公交公司大客车去上班,行至开发区某路口,由于车速过快,与在路口等信号灯的一半挂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公交公司大客车乘车人员L女士头面部受伤。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公交车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公交公司为L女士支付了医院抢救治疗费用,治疗终结后L女士经鉴定已经构成九级伤残,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及肇事驾驶员的公交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双方就损害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无奈之下,杜飞律师代理L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6万元。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L女士的伤残赔偿金是按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计算,其差额很大。L女士系即将毕业的学生,刚上班不到一月,其户籍是农村户口,但是在外地城市上大学三年,长期在城市居住和学习、生活,其经常居住地为城市;而且其户籍地属于开发区已经全部开发,已没有土地,全部城镇化,搬入回迁小区居住。在精心准备后,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系列证据,经过法庭质证和辩论,法院采纳了杜飞律师的代理意见,确定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公交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最近被告公交公司的赔偿款项已全部赔偿到位,从而成功维权。
在此,济宁资深交通损害赔偿维权律师--杜飞律师提醒各位朋友,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请示批复确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而且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规定第三条也明确:“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因此农村户籍的朋友在城镇居住、工作和生活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办理暂住证等,以便出现异常情况时,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济宁专业律师杜飞律师愿意为各界朋友提供高质量的律师服务,真诚祝愿朋友们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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