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正确处理违约金与损害赔偿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量的钱款。
赔偿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时,由违约方赔偿对方一定数量的钱款。赔偿金的支付主要以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为准。
违约金和赔偿金在特征上,二者均具有补偿性。所不同之处是: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违约金主要适用于合同法,而赔偿金不仅仅适用于合同法,也适用于刑法、民法、劳动法等。赔偿金的适用范围比违约金广。
违约金的运用并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支付违约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请求适当增加。《民法通则》第1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可见,虽然违约金的适用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要件,但最终违约金金额大小的确定与实际损失额密切相关,司法实践中违约金金额的调整是以实际损失额作为标准作为参照
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是不可以并存的。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是否并存,牵涉到违约责任的适用是否以发生实际损害为要件以及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问题。
违约赔偿金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并且违约方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一方违反的不是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合同没有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等,其所要承担的不是违约责任,而是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等其他责任。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至于何为“过分高于”,如何“适当减少”,应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裁判。
法定违约金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其比率的违约金。它是按国家法律对合同制度直接干预的结果。合同法颁布前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则存在两种形态的违约金,既允许当事人约定违约金,同时又对一些合同规定了法定违约金。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供销合同条例》等就对逾期供货和逾期付款行为均规定了法定的违约金。如国家电力工业部于1996年颁布的部门规章《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了逾期交付电费的法定违约金为每日千分之三。
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与以前的法律法规相比较,是合同法排除了法定违约金的存在,只允许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所以,合同法上的违约金仅是指约定违约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适用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合同法实施之前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排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