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
2013年12月5日,《今日说法》推出了一期特别节目“老人摔倒你扶吗?”节目中提到的老太太蒋某即是近日来大家非常关注的“老人摔倒,孩子扶起”却引发争议的主人公,社会中由此引发的观点络绎不绝,也有网友感慨“不是老人变坏了,而是坏人变老了”。有关该起事件的事实情况,有关侦办人员已公布了较为详实的内容,而现阶段,因涉嫌敲诈勒索,公安机关给予蒋某老人和儿子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但由于蒋某已年过七旬,行政拘留依法不予执行,然蒋某及其家人坚持将申请行政复议。在此,我们先不论事实如何,先与朋友们交流一下什么是敲诈勒索呢?
所谓“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当中将敲诈勒索罪认定为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成立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那么,是否实施了上述行为即构成犯罪呢?还与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数额及频次相关。在刑法规定中,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还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才能构成犯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尊老爱幼”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实却无奈进入如何“放心扶”的怪圈,但我们相信我们的法治环境会让温暖“放心”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