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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一年后再起诉,法院受理吗?
发布日期:2013-12-05 作者:
聂晓东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根据以上规定,对产品质量问题的起诉,应该在发现自已权利受到侵害一年内提出,如超过一年,权利将不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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