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买受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第二买受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首先,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售的事实。如果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 合同后又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而房屋尚未交付给第一买受人或者第三人时,根 据《商品房买卖纠纷解释》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买受人因出卖人故意 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第一个合同的买受人)的事实,第二个合 同的买受人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
其次,第二买受人主张合同撤销或解除。根据《商品房买卖纠纷解释》 第九条的规定,第二个合同的买受人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导 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事实上,如果主张合同无效,但是“一房二 卖”并非《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主张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之一, 而且根据《商品房买卖纠纷解释》第二条、第九条和《担保法》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明显是指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 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和“故意隐瞒所售 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的情形。因此,第二买受人主张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 件是合同撤销或解除。因此可见,在“多重买卖”的情况下,即出卖人和买 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与两个以上第三人签订合同,对于第一个合同买 受人而言,若能实现合同目的和取得房屋,则其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而 后两个合同的买受人,只要出卖人隐瞒所售房屋巳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则 均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若第一个合同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和无法取 得房屋,则前后三个合同的买受人均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