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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房屋赠与子女合法有效
发布日期:2013-12-04    作者:孙新律师
北京离婚诉讼案例:夫妻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妻子将共有房产份额赠与女儿,离婚后,男方拒不配合办理房产变更手续,并把妻小赶出家门,女方遂诉至法院,请
求判决协议约定的前述内容有效。日前,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合同有效纠纷案。
    原告黄玉芬与被告王远生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有一女儿小瑛(化名)。黄玉芬与王远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0年8月9日购买有一套住房。2011年2月11日,黄玉芬与王远生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的第一条约定,双方共同的房屋产权归王远生与小瑛共同共有,原共有人黄玉芬放弃对该房的共有权。
    办理离婚手续后,王远生拒绝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并把黄玉芬及小瑛赶出家门,黄玉芬及小瑛在与王远生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一条约定有效。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将夫妻共有的房屋权属作了约定,原告自愿放弃其享有的房产份额,赠与第三人小瑛,该《离婚协议书》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原、被告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其效力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原告黄玉芬与被告王远生于2011年2月1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一条为有效协议。
     律师提示: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为防止被告恶意转让房屋产权,建议原告继续起诉,要求被告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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