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内,夫妻双方可不可以离婚?
网友提问:
哺乳期内,夫妻双方可不可以离婚?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一般来说,子女在哺乳期内,夫妻双方是不能离婚的。但有两种例外,即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的情形一般是指女方有重大过错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况。虽然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无具体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有可能会在以下几种情形中进行适用:(1)女方同意离婚的;(2)女方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即: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3)女方实施犯罪行为,男方为受害人;(4)女方与他人通奸致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