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rame”嵌入式框架链接的法律定性——评七色彩虹广告公司诉淘宝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发布时间:2013-11-28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案号:(2011)杭余知初字第21号
(2011)浙杭知终字第58号
【裁判要旨】
“iframe”嵌入式框架链接以链接服务之形,实现了提供内容服务之实,采用“用户标准”认定其为内容提供商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并使原告试图适用避风港规则规避法律的行为不能得逞,因此,服务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情介绍】
七色彩虹公司系莎啦新娘完美系列等2072件摄影作品中涉案18张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2011年3月2日,七色彩虹公司公证证明了如下事实: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处输入www.taobao.com进入淘宝网首页页面,然后点击“淘宝门户”,进入淘宝门户首页,在该页面中点击“女人”栏目,弹出“淘宝门户·女人”页面,点击该页面中的“花嫁”,弹出“淘宝门户·女人·花嫁”页面,点击该页面“完美新娘”的“更多文章”,弹出“时尚婚典”页面,在时尚婚典页面分别点击第6、22、28、33、45、46、65页,再分别点击其中的“红色礼服装点东方新娘”“豪华拖尾婚纱宫廷新娘气质”“海盗新娘索马里另类风情”“李鑫雨写真淡雅性感着婚纱大秀中国红”“世界小姐高丽莎浪漫韩式婚纱写真”“世界小姐高丽莎纯美婚纱照”“如影随形幻影天使24款唯美婚纱”“爱在水木清华校园婚纱大片”文章,以及分别点击文章中的每个页面,在这些页面中载有七色彩虹公司主张权利的18张图片。
同时,点击淘宝门户/女人栏目/花嫁后出现的网页IP地址栏均为“http://taobao.onlylady.com”以及该些网页页面上方显示“您好,欢迎来淘宝!”“淘宝门户女人”“您现在所在位置:淘宝资讯>女人>花嫁>时尚婚典”等字样,同时该些网页下方显示“copyright2003-2009,版权所有TAOBAO.COM”等字样。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传播了其作品构成侵权,被告认为其并没有传播了涉案作品,涉案作品是在第三方网站上显示,也存储在第三方网站的服务器上,其只是通过“iframe”的方式链接了第三方网站的页面内容,也即第三方网站直接调用其网站的页头与页尾的源代码,但网页内容由第三方网站提供,诉讼后其也断开了相应链接,故应当使用避风港规则,不构成侵权。
杭州余杭法院认为整个操作步骤均是通过淘宝网站逐层递进引导的,即网络用户按照网站指引,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均可阅览到涉案作品,且涉案作品所在网页上方显示的内容与该网站其他网页无异,并没有第三方网站的标志,使得网络用户当然认为其是在其网站上阅览相关网页内容。即使涉案作品确实在第三方网站展示,但是鉴于被告认可其与第三方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因此,被告理应对频道项下的网页内容的合法性负有审查的义务,其怠于履行该义务,则应对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宣判后,淘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达成和解。
【法官评析】
一、何为“iframe”嵌入式框架链接
“iframe”链接是新时期出现的新的链接方式,即设链网站A网站链接到被链网站B网站,但是被链网页同时调用了A网站的页头与页尾的源代码,从而使得被链网页页面风格与设链网站并无差异。同时被链网页的网址以B网站的二级域名的方式显示,如www.A.B.com,该种方式使得网络用户更加无法区别设链网站提供的是链接行为。
二、“iframe”嵌入式框架链接法律属性
实践中,对于“iframe”链接的法律定性存在用户标准与服务器标准两种观点。用户标准是指认定某一行为属于直接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还是网络服务提供行为,不以所传播的客体是否存储于网站的服务器为标准,而是以其外部的表现形式所带给网络用户的认知或者用户是否可以直接在该网站上直接获得内容为标准。服务器标准是指,认定某行为属于直接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还是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应以行为所传播的内容是否存储于其服务器为标准。如果相关内容不存储于其服务器上,则其行为不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享受避风港保护。
本案采用了用户标准说,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主观上,设链网站通过“iframe”链接的方式,达到了丰富其网页内容的目的。实践中,许多网站由于人力或专业所限而将某些专业版块外包给第三方制作,但是又为了免于对第三方制作的网页内容的合法性承担责任,即采用了“iframe”链接的方式,为被链网站开放其页头与页尾的源代码,使得被链网站直接调用其页头与页尾,主观上使得网络用户认为其浏览的网页内容仍然属于设链网站,而非第三方网站。“iframe”链接的方式恰恰是设链网站以“链接”之名而行“内容”提供之实。如果把该种行为认为是网络服务提供行为,无疑使得设链网站规避法律的阴谋得逞。
客观上,由设链网站承担相应责任符合利益平衡原则。一般的链接行为系技术实现的结果,即设链网站对被链接的网页内容不具有预见性,因而,法律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置了避风港规则,使得该类行为不当然因被链网页的违法性而承担责任。而从“iframe”链接的方式可知,设链网站与被链网站之间一般存在合作关系,否则被链网站不会知道其网页的源代码,即设链网站对被链网页的内容存在合理的预见与把控,由设链网站承担合法性的审查注意义务也与其所享有的权益相等同,否则,如果适用服务器标准,则设链网站可从设链行为中获取利益而不需要承担责任,这显然有失公平,亦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三、避风港规则的适用例外
避风港规则设立的初衷,系为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技术所获知的不可控的信息免受当然侵权责任的困扰而设置,其目的在于限制网络服务中间商的侵权责任,避免其遭受打击,保护网络服务的正常发展。检视本案,设链网站客观上并非是单纯的提供储存空间或者搜索服务、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中间商,其仅是将部分栏目采取与第三方合作的方式制作,所欲提供的是内容而非链接网络服务。主观上,鉴于其与第三方网站的合作关系,其对被链网页内容具有可控性,正如其与第三方网站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所约定“合作频道的内容、栏目和版块等设置由其确定,第三方网站应根据其要求对合作频道的内容、栏目、版块等设置进行调整和变动”,由此可见,涉案网页的内容、栏目、版块等设置的决定权由设链网站拥有,因此也不符合主观上不明知或应知的要件。从非介入性看,如上所述,设链网站完全控制这被链网站的网页内容的设置等权利,因此,链接的结果并不是单纯技术实现的结果,而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因此,也不符合非介入性的要件;从协助性要件来看,设链网站为了使得网络用户认为浏览的网页内容仍然属于其网站,而故意采用了迷惑性的战术,即由被链网站将被链网页的域名设置为设链网站的名称,如设链网站的网址为www.xxx.com,而被链网站的原始网址为www.yyy.com,则被链网站故意将被链网页的网址设置了www.xxx.yyy.com,该种设置使得网络用户更加不可能知道所浏览的内容系在第三方网站上,同样,权利人也不可能知晓设链网站提供的是链接行为,从而无法进行通知。
技术是中立的,关键在于如何使用该些技术。设链网站采用“iframe”链接方式恰恰是以“链接”之名行“内容”提供之实,如果允许其适用避风港规则,必然为避风港规则的滥用大开方便之门,使得互联网上的侵权泛滥,从而危害互联网的健康持续发展。(作者:成文娟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刁晓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