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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诉法:“飞地”内犯罪的管辖
发布日期:2013-11-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诉法:“飞地”内犯罪的管辖

  “飞地”内犯罪案件的管辖,其记忆方法是:如果“飞地”能够飞回中国,则由最先“着落地”法院管辖;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能够“飞”回来的情况

  第一,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在国际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中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执行。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2.不能“飞”回来的情况,只有一种,即: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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