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将承担的法律后果
2011年5月6日,张某某向当地派出所举报称,王某某在一出租房内嫖娼。民警接报后调查发现,报案人张某某是王某某的妻子,王某某与涉事单身女子刘某某同住一出租屋,王某某否认自己嫖娼的行为,称与女子刘某某仅是朋友关系。
据张某某介绍,自2009年10月开始,她便发现丈夫王某某与女子刘某有不正当关系,之后夫妻失和、感情恶化。自2009年底开始夫妻分居,随后丈夫王某某与单身女子刘某同住一个出租屋,并保持不正当关系长达两年多。
丈夫王某某则表示,由于和妻子张某某感情不和,于2009年年中,先搬到工厂宿舍居住,后与单身女子刘某一起合租了房子,房子为一室一厅,刘某住房间江某住客厅。并称两人仅是普通朋友关系,房子租金也是由两人共同承担。
最终,张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王某某离婚,法院认定王某某与张某某夫妻感情破裂,并判决离婚,判定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张某某占70%,丈夫王某某占30%。
律师评析
即使是王某某所说,他与刘某某不存在不正当关系。但根据《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王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其他女子共同租住一个出租屋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婚姻法中一夫一妻及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对夫妻感情带来伤害、破坏婚姻关系。王某某的行为而在双方矛盾激化的情况下,王某某仍不收敛其行为,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认定王某某存在较大过错。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