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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将承担的法律后果
发布日期:2013-11-28    作者:110网律师
201156日,张某某向当地派出所举报称,王某某在一出租房内嫖娼。民警接报后调查发现,报案人张某王某的妻子,王某与涉事单身女子刘某同住一出租屋,王某否认自己嫖娼的行为,称与女子刘某仅是朋友关系。
  据张某介绍,自200910月开始,她便发现丈夫王某与女子刘某有不正当关系,之后夫妻失和、感情恶化。自2009年底开始夫妻分居,随后丈夫王某与单身女子刘某同住一个出租屋,并保持不正当关系长达两年多。
  丈夫王某则表示,由于和妻子张某感情不和,于2009年年中,先搬到工厂宿舍居住,后与单身女子刘某一起合租了房子,房子为一室一厅,刘某住房间江某住客厅。并称两人仅是普通朋友关系,房子租金也是由两人共同承担。
  最终,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王某某离婚,法院认定王某张某夫妻感情破裂,并判决离婚,判定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张某占70%,丈夫王某占30%。


律师评析


    即使是王某所说,他与刘某不存在不正当关系。但根据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其他女子共同租住一个出租屋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婚姻法中一夫一妻及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对夫妻感情带来伤害、破坏婚姻关系。王某的行为而在双方矛盾激化的情况下,王某仍不收敛其行为,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认定王某存在较大过错。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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