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主任强奸女大学生的几点感想
这回不是媒体,而是身边有些朋友,要我就“律所主任强奸女大学生”一案发表感想。
这样的事情让我说些什么呢?做律师的人会很清楚,这样的强奸案实质上是一个再普通不过的刑事案件而已。之所以能一夜之间爆红于各大媒体版面,不过是双方当事人被人为打上某些标签,比如说“律所主任”,还有“女大学生”,等等。加之“性事”总是能让媒体和受众兴奋不已,要不然央视也不会给薛蛮子那么长时间的特写。
倘若实在要说,也还是可以说上几点。
其一,任何人都有自我辩护或委托辩护的权利。不论表现如何拙劣、甚至无耻,抑或如何前后矛盾,辩护是法律赋予嫌犯的权利。有家电视台主播说律所主任的辩解“不要脸”,虽然激情四射,但明显缺乏法律常识。厘清事实、还原真相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只有让控辩双方充分辩论,才可能更加接近真相,才可能使能法官对事实的判断在依据上更为充分。
其二,该案纯属个案,是某律所主任个人的丑行,不能过分解读和引申。有人,这样的人还偏偏不少,一个律师犯了强奸罪,恨不得拿根杆子把所有的律师全部打倒,仿佛此人是律师中的杰出的代表,所有的律师都有强奸的嫌疑。现代社会,特别是站在法律角度上讲,每个人的行为都只能代表其个人,也只能由其个人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如果硬生生把律师中的犯罪分子跟全体律师捆绑在一起,我决不同意,全国律师也不会同意。
其三、尽量不要站在道德的制高点来判定法律。律师是学习和运用法律的专业人士,所以律师不会也不应该触犯刑法,这样的思维虽然很美妙,但只是站在道德制高点的一种幻想。和任何其他行业一样,律师队伍也是鱼龙混杂、泥沙俱下。主张对律师犯罪从严处置纯属道德审判,缺乏法律基础。我不认同当今律师道德水准低下的这种主张,如果实在要点评道德水准的话,只能说我们所存活的这个世界整体道德水准实在不敢让人恭维,不是某个人、某个行业、某个地域的事情,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就法说法,你若犯罪,我必刑罚,如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