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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重婚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3-11-21    作者:聂晓东律师
      重婚是指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是重婚。在我国,前婚尚未解除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已经构成重婚的,依法解除;构成重婚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是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严重违法行为,在处理重婚问题上,应区分以下界限:
  1、应区别1950年(婚姻法)颁行前后的重婚、纳妾问题。1950年前的重婚、纳妾基本上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如果当事人和相安无事,不主动追究,如果一方(妻或妾)提出离婚,应予以支持。这些问题大多发生于建国初期,但在认定继承权、处理继承纠纷上仍有现实意义。如果男方一直与妻妾共同生活,男方死亡时,妻妾均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对于1950年以后发生的重婚行为,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2、应区分姘居和婚姻关系的界限。既不能把有配偶者与他人姘居当做重婚,也不能把无配偶者婚前与他人姘居当做婚姻关系,而把以后的合法婚姻当做重婚。
(二)刑法上的重婚与婚姻上的重婚概念不同
  刑法上的重婚与婚姻法上重婚概念不同,区分的关键当事人主观上是否为故意,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则构成重婚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则不构成重婚罪,不应受到刑罚处罚。
1、重婚罪及其处罚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代莎
   刑法上重婚的构成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1)主体为有配偶者和明知故犯的无配偶者。不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无配偶者,不是重婚罪的主体,其结婚往往是有配偶一方欺骗、隐瞒造成的,对于无重婚故意的无配偶者,仅产生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并不产生重婚罪的法律后果;(2)侵犯的客体为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3)客观上有重婚行为,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未办理结婚登记),构成事实上的重婚;(4)主观上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有配偶又故意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另外,构成重婚罪须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
   198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被害人不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对于被害人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对该案提起公诉或者免予起诉。
2、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对重婚予以处理
我国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重婚不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其无效。对重婚纠纷的处理,原则上维护前婚,解除后婚。如果前婚当事人提出离婚,应在确认后婚无效,解除后婚的前提下依法解决的离婚纠纷。对于重婚应当由人民法院宣布重婚关系无效;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宣布原登记的重婚关系无效,收回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因重婚被宣布婚姻无效后,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为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样的地位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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