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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复习: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3-1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宪法复习:国务院。

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包括三个方面的性质:人民政府,国家的行政机关,国家的执行机关。从地位上来说,它是最高的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它是管理国家一切事物的行政机关。执行机关,它是从属于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它是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执行机关。

二、国务院的组成任期,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审计长、部长、主任,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的任期,整个国务院的任期和全国人大是一样的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的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宪法中未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属组成部门。

三、国务院的领导体制,总理负责制,国务院的各项工作由总理负责并承担责任。宪法规定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有两个会议,一个叫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组成人员参加,但是比如,国家海洋局局长、国家海关总署署长等并不参加,因为他们不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还有一个叫常务会议,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

总理有组阁权,有决定权,签署权。

四、国务院的职权,国务院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利(根据宪法和法律),决定戒严权。

五、国务院的审计署,不是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在总理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实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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