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老难款催收)
本案的当事人之间于2008年6月份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货物,乙公司收货后支付货款,合同总金额约600万元。合同约定乙公司在合同签订生效后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预付款,甲公司开始排产,甲公司交货后,乙公司收到货物一个月内支付货款 。合同还约定,双方履行中发生争议,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我代理的甲公司。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预付款约70万元,甲公司开始生产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乙方交付货物。但甲方生产完毕,交付所有货物后,乙公司一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在甲公司不停的追讨下,乙公司和甲公司协商,以乙公司购买的,甲公司能用上的原材料冲抵所欠的货款。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甲公司同意乙公司的提议,用货物冲抵了约282万元。冲抵的货款加上预付款才约352万元,乙公司尚欠甲公司货款月248万元。更为甚者,在抵账后,乙公司一直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拒绝支付货款,也不给甲公司进行财务对账,甲公司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聘请律师采取法律措施。
我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依法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我们提供了合同、交货清单、抵账协议等,仲裁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裁定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剩余的货款。裁定生效后,乙方也不履行,我代表公司向成都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法院查封冻结了乙方公司的厂房和办公楼、土地,乙方公司迫于法律的威严,陆续向甲方支付了所欠的货款约248万元。
在合同的履行中,如果对方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