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张先生来电咨询:
我与魏某因经济往来发生纠纷,魏某于2008年10月将我起诉到县法院,县法院一审判决我败诉。当时因为证据对我不利,而且由于经济上的困难,我就放弃了上诉。判决生效后,魏某申请法院对我强制执行。最近,我找到了对我有利的证据,我打算对此案申请再审。请问,申请再审时,我是否需要交纳诉讼费?
律师解答: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⒈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⒉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由于你对县法院第一审判决未提出上诉,而现在是在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的话,你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