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的立法会(《香港基本法》第66-71条)
(1)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2)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20%。
(3)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
(4)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2年外,每届任期4年。
(5)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2.澳门的立法会(《澳门基本法》第68-69条)
(1)立法会议员不要求有“无外国居留权”和“中国公民”的限制。并且,立法会只是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
(2)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设立主席、副主席各1人。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副主席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并且没有“无外国居留权”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