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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住房限购政策若干问题的解答
发布日期:2013-11-10    作者:柴海艳律师
为贯彻《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1]22号),落实住房限购政策,经过多方面准备,自2011328日起,由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在购房人购房时核查购房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内四区和高新园区范围内拥有住房情况。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缴纳1年以上(1)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内四区和高新园区范围内向其售房。
现就广大市民所关心的住房限购政策具体问题,解答如下: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和成员应符合什么条件?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拥有本市户籍的家庭。居民家庭成员仅限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原为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高(中)等院校学生,或驻连部队现役军人可按本市户籍家庭标准购房。
二、居民家庭已拥有住房包括哪些?
居民家庭已拥有住房包括居民家庭成员名下在本市市内四区和高新园区范围内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住房、已进行合同备案的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非居民家庭成员共有产权房屋视为其共有人分别拥有1套住房。
三、限购政策实施后,居民家庭卖一套住房后是否可以再买一套住房?
2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或拥有1套住房且能提供在本市缴纳1年以上(1)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卖1套住房可以再买1套住房。

四、限购政策实施后,再以下列方式取得产权的住房,是否属于限购范围?
因动迁安置、房改、房屋互换、继承或遗赠、离婚析产、司法判决或调解、配偶之间赠与、父母赠与未成年子女、购买保障性住房等方式取得产权的住房不属于限购范围,取得上述房屋产权后,购房人新购住房时视为该家庭已拥有住房。此外,328日前已合同备案的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和已完税的二手房也不属限购范围。
五、限购政策实施后,市民如何购房?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购买本市市内四区和高新园区范围内住房前,购房人应当先持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登记簿查询窗口申办《购房资格证明》。交易登记中心依据上述证件出具《购房资格证明》,证明有效期半年。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经纪机构依据《购房资格证明》签订购房合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在受理合同备案或办理产权登记时,对提交《购房资格证明》进行核验。通过核验的购房家庭,方可办理合同备案或产权登记。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购买本市市内四区和高新园区范围内住房前,购房人应当先到税务或社保部门设在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的查询窗口申办在本市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已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再持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登记簿查询窗口申办《购房资格证明》。出具《购房资格证明》后,方可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或产权登记。
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房的需提交在本市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登记簿查询窗口申办《购房资格证明》;其他境外个人需提交在本市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登记簿查询窗口申办《购房资格证明》。在本市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或在本市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由境外个人(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所在工作、学习单位、居留地公安部门出具。

六、购房家庭成员未登记在同一户口的,还应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购房人与其未成年子女未登记在同一户口的,还应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未成年子女身份证件及亲属关系证明。购房人夫妻未登记在同一户口的,还应提交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七、为了落实好住房限购政策,还有哪些新举措?
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大政发[2010]63号)要求,本市在市内四区和高新园区范围内同步实施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制度。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双方在售楼处直接登录商品房网签及备案信息系统,在线签订商品房合同并将合同相关内容通过网络上传至该信息系统,实现即时备案及打印合同的行为。
八、实施网签及备案制度对购房人有什么益处?
网签及备案制度实施后,商品房买卖实现了即时签合同,即时备案,规避了一些交易中的风险,有效地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实施网签及备案制度是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全国各大城市已陆续实施。我市相关机构前期作了大量准备工作,改造升级了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建立各区(市)县数据统一平台、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了培训等。关于商品房网签及备案制度的具体内容,近日会专门向市民作介绍。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购房人在配合执行限购政策方面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
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未严格核实购房人购房资格、违规签订商品住房预(销)售合同或代理合同,或购房人违反规定购房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都要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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