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企业的“家法”?
企业“家法”即所谓的企业规章制度,是指单位为加强劳动人事管理,在本单位实施的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行为准则。按照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338号)的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
二、企业“家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在新的劳动合同法规范之下,可以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与劳动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主要是指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及奖惩措施等;另一类是与劳动者切身利益不相关的内容,主要是劳动合同管理、财务制度、生产工艺、操作流程等内容。在国家劳动法规倾斜保护劳动者的今天,第一类的内容是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必须细致认真考虑的。
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各项规章制度中,绩效考核、薪资岗位、和休息休假是最为重要的三个方面。其中,绩效考核是客观评估和处理劳动合同期间员工具体表现的重要依据,在此基础上可以依据薪资岗位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合理公平的处理和调整。而这种处理和调整的合法性即体现在规章制度的合理制定和合法使用上。而严格规范的休息休假管理制度也是企业规章制度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在国家劳动法规要求之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员工表现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休息休假制度。
三、如何制定行之有效的“家法”
“家法”的内容必须合法
根据劳动法第8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家法”的程序合法——即必须经过民主程序
是否经过民主程序是“家法”能够合法有效并进而作为劳动执法机关、仲裁机构及法院的裁定依据的根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一,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二,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往往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对此,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实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履行的内容确定;(二)实际履行的内容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其中有利于劳动者的最高标准确定;(三)没有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或者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同时,该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具体采取哪种方式公示或告知呢?对此,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
小结: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知道,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一定要严格按照劳动法规的要求,在重要内容和制定程序上合乎劳动法规,以免在真正要适用的时候被裁定无效,甚至招致劳动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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