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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3-11-10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
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注: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当年的年休假;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已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超过4年月以上的。
注:单位确因工作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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