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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诈弹”事件频发 专家:应从重处罚(中国网浙江频道)
发布日期:2013-11-10    作者:110网律师
    中国网浙江频道111日讯(记者 吴婷)昨天,长沙黄花机场4个进出航班遭受爆炸物威胁,为安全起见,航班均采取了备降或延飞等措施。经调查,4个航班均未发现爆炸物,据央视报道,目前1名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航班“炸弹”系一人所为。
  据悉,这已是黄花机场上月内的第二次“诈弹” 事件了,近年来,航空公司遭炸弹威胁事件一再上演,据不完全统计,今年国内已发生十余起“诈弹”事件。
  处罚过轻造成“诈弹”事件频发
  “我们的处罚太轻了!”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的郑胜律师看来,处罚过轻是造成“诈弹”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
  郑律师表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类似的行为在其他国家,处罚虽不尽相同,但却较为严厉。如在美国,类似行为的刑期最高可达20年,并伴随巨额罚金;在加拿大,最高甚至可判终身监禁。
  中国民航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李晓津表示,也许相关机构在立法时认为,打一个电话就判处5年以上的处罚,过重了,但却没有考虑到“诈弹”造成的影响和后果。
  据了解,一架航班在遭遇爆炸物威胁,在短时间内无法核实的,则需立即返回地面。对航空公司来说,不仅要放掉原本的燃料,还需支付机场降落费等等。仅其燃料成本、场地成本、人力成本就可能需要十几万,甚至超过百万元。去年轰动一时的“8·30”深航航班“诈弹”威胁案,给深圳航空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5万元,间接经济损失3万余元。
  就乘客而言,“诈弹”威胁不仅使乘客因返航、备降或推迟起飞而影响行程,同时,也危及到乘客的生命安全,造成安全恐慌。
  专家:对航班“诈弹”应从重处罚
  “民航是对安全要求很高的行业,一旦有风吹草动,航空公司都必须坚持‘宁可信其有’的原则,不得不采取措施。这也变相地刺激、鼓励了一些人采取这种过激行为。”李晓津分析。
  要解决此类问题,李晓津认为要从几方面着手。
  “必须要严厉打击,依法从重处置,使其不敢以身试法。”李晓津说,同时要做好教育工作,加强法制观念,人人知法,人人守法。
  此外,相关部门要听取公众的合理诉求,帮助他们解决问题。“不要等到人家去炸飞机了才给予关注。”李晓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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