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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资是否到位与股权转让是否必然联系
发布日期:2013-11-10    作者:110网律师
                  公司出资是否到位与股权转让是否必然联系 
关键词:公司出资,转让款,支付条件 案件名称:屈某诉裴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
法院观点:公司出资是否到位与是否向股权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并没有必然
律师点评
由于股东出 资的瑕疵会直接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不同的责任,在实务中又确实普遍 存在这样的案件,因此,非常有必要阐述一下出资有瑕疵的股东应当承担的 法律后果。 
第一,我国法律对于股东或发起人履行出资义务有着严格的规定。《公司 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 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根据《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 的发起人对于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 应缴纳首期出资;非货币缴纳的,应当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二,对于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或者发起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 刑事责任。《公司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了对于公司的股东、发 起人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可处以责令整改、罚款的行政处罚。罚 款的限度在虚假出资金融或抽逃出资金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 对于公司股东、发起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情节严重的,根据法律规定,将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对于这一点, 又要分情形来阐述。首先,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承担补 足出资或者归还出资的责任。对于虚假出资,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和 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 人对于应缴出资和实缴出资之间的差额必须补足。对于抽逃出资,主流观 点认为,这是股东对公司的一种侵杈行为,所以应当归还抽逃的出资。其 次,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对于其他巳经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 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的第二十八条、第八十四条均规定了股东或发起 人虚假出资时要对其他股东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抽逃出资,虽没 有十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股东承诺出资并保证在公司存续过程中足额 出资是股东成立公司时“资合”的本质要求和表现,也是公司章程的要求, 因此,抽逃出资的股东也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自己的抽逃行为承担 违约责任。
对于瑕疵出资股东向其他股东和公司承担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0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也有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 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抽逃出资,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最后也是笔者认为最为重要的,即是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 司债权人的债务应当承担怎样的清偿责任。
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对于债杈人的保护有着不同的规定。在两种情形下, 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种是在虚 假出资中,如果各股东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的总和尚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 本限额的,另一种是在抽逃出资中,在公司刚刚开业但尚未开始实际经营前抽逃注册资本致使公司剩余资产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同时,在 另两种情形下,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清偿责 任,一种是虽然出资不足,但是各股东实缴出资额巳经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 本限额的,另一种是在公司巳经正常成立并开始经营后抽逃出资的,虚假出 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要对公司的债务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或抽逃出资范围内 承担有限清偿责任。
上述观点可以再参考一下上海法院的审判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第四条第二点中规定 “股东出资不足(虚假出资〕,应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股东出资不足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标准使 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 限连带清偿责任;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 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 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 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但需要指出的是,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对于出资瑕疵的股东向债务人承担 责任的方式有不同规定。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分别认为,瑕疵出资股东在未 出资本息范围内或者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对于已经承担前述责任的股东,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 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最新司法解释认为,瑕疵股东对公司债 权人承担的是有限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以未出资本息或抽逃出 资本息为限。但对于上述规定是否适用于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致使公 司法人人格否定的情况,笔者认为似乎还是比较模糊,对于相关案件的审判 观点应当密切关注新的审判意见、原则和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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