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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在原企业缴纳养老保险怎样处理
发布日期:2013-11-07    作者:聂晓东律师

事业单位人员在原企业缴纳养老保险怎样处理


  问:我是一名从企业转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在原企业缴纳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在的事业单位是不需要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请问事业单位人员曾经在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应该怎样处理?
  答:依据《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件规定: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其个人账户的处理:依据《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在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文件规定: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已建立的个人账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返还给职工本人,单位划转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在职死亡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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