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第49、50、51条
1.间接选举的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
2.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3.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